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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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xx无因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广东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第三人郴州市xx娱乐有限公司(又称LV娱乐城)。

第三人庄xx

第三人郭x

第三人杨xx

第三人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黄xx

第三人何x

第三人李xx

第三人秦xx

第三人刘xx

委托代理人黄xx,系第三人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x、李xx、秦xx、刘xx共同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杨xx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5月24日追加郴州市xx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迷人的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9月7日追加庄xx、郭x、杨xx、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黄xx、何x、李xx、秦xx、刘xx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某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黄xx暨第三人迷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第三人xx公司、何x、李xx、秦xx、刘xx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郭x、杨xx、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9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某》,约定将原告位于迷人的公司(原国会)KTV娱乐城(以下简称LV娱乐城)的资产及经营权某体租赁给被告经营。被告经营一段时间后,自2010年2月18日起就拖欠租金不付,并于2010年3月16日起至今擅自离开LV娱乐城,造成近百名员工无人管理,供货商集体到原告处讨债等不良后果。从2010年3月17日起,为避免不良影响和造成更大损失,原告被迫接管LV娱乐城,向LV娱乐城员工及供货商支付欠薪和货款。截止2010年4月21日止,扣减营业收入x元后,原告共为被告垫付各项费用x.4元。原告为查明被告擅离LV娱乐城的原因,于2010年3月20日向被告寄发《关于杨xx履行〈租赁经营合某〉的违约告知函》,但被告在收到《告知函》后并未与原告联系,亦未作任何解释。综上所述,原告为了避免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更大的损失,而为被告垫付的各项费用某开支应由被告支付。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2010年3月17日接管前的)员工押金x元、供货商货款x.8元、员工工资x元及代被告经营期间开销x.6元,扣减经营期间收入x元后共计x.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xx辩称:1、本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2009年9月18日,被告杨xx是与第三人庄xx签订《租赁经营合某》,而不是与原告签订合某,因此,原告没有主张权某的依据,原告以庄xx签订的合某主张权某是不适格的。2、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履行了无因管理行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无因管理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3、由于被告杨xx从庄xx手上租赁娱乐城时没有办理交付手续,因此,双方协商终止合某,将娱乐城交还给庄xx时也没有交付手续,但娱乐城在交接的前后一直没有间断经营。4、实事求是地说,在被告杨xx将娱乐城交还给庄xx之前是存在一部分正常周转某货款,其中有些未到期的没有支付是事实,但鉴于xx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故对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予认可是合某合某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迷人的公司、xx公司、黄xx、何x、李xx、秦xx、刘xx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第三人杨xx、庄xx、郭x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

原告xx公司、被告杨xx、第三人迷人的公司、xx公司、黄xx、何x、李xx、秦xx、刘xx为支持各自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第三人杨xx、庄xx、郭x未提交证据。

(一)原告xx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租赁经营合某》及《补充协议》,拟证明被告自2010年2月18日起到2010年5月17日止拖欠原告租金共计x元,应按合某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张楚华身份证。3、营业执照。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2-证4拟证明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5、原告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庄xx在原告处任执行董事职务,并经原告授权某被告签订《租赁经营合某》及《补充协议》。6、违约告知函,拟证明该函的签收确认人就是被告杨xx。7、2010年3月16日至4月21日期间LV经营汇总表,拟证明原告代管后产生的收入为x元。8、支付代管前员工工资表、退还员工押金表及详细清单,拟证明原告支付代管前员工工资及退员工押金共计x元。9、支付代管前供应商货款表及详细清单,拟证明原告支付代管前供应商货款共计x.8元。10、支付代管后营业中产生的费用某及采购营业物某清单,拟证明原告代管后产生的营业成本为x.6元。11、3月16日到4月21日的现金收入明细帐,拟证明原告代管后产生的收入为x元。12、原告代被告支付2月份员工工资x元及退员工押金x元的凭证。13、原告代被告支付供应商货款x.80元的凭证。14、原告代管后支付采购营业物某款x.40元和代管后在营业中产生的费用x.2元的凭据。15、领取工资的员工的身份证明材料。16、邮寄违约告知函的凭证。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1、证3、证4、证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与本案没有关联。证2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对证6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被告没有任何约束力,同时被告也没有收到该通知。对证7有异议,被告在与庄xx协商终止合某后是将租赁的娱乐城交还给庄xx经营,原告不是合某的当事人,被告对原告出具的汇总表中的经营数额不予认可,但是对汇总表中的经营时间段是认可的,娱乐城并没有停止经营。对证8、证9、证10、证11、证13、证14、证15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12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为被告在将娱乐城交给庄xx的时侯、以及交给庄xx后一直都是正常经营,原来的员工也是在娱乐城正常上班,只有员工离职的时候才涉及到退押金。对证16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收到告知函。

第三人迷人的公司、xx公司、黄xx、何x、李xx、秦xx、刘xx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1-证10、证13无异议;证12是事实,杨xx走后,庄xx为了避免娱乐城员工闹事,维持娱乐城正常经营,马上汇了x元过来用某发工资。对证11、证14、证15、证16不清楚。

(二)被告杨xx提交了以下证据:1、《租赁经营合某》及《补充协议》;2、押金条;3、迷人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股东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会决议、章某、郴州市环保局出具的证明、北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证明、娱乐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房屋租赁合某书、场地使用某明书、预售许可证);4、责令整改通知书、查封材料;5、原告工商登记资料;6、原告的公司章某。上述证据拟证明原告作为本案的主体是不适格的。

原告xx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某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主张。

第三人迷人的公司、xx公司、黄xx、何x、李xx、秦xx、刘xx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不清楚。

(三)第三人迷人的公司、xx公司、黄xx、何x、李xx、秦xx、刘xx提交了五份《房屋租赁合某书》,拟证明上述合某不是与庄xx个人签订的,而是与xx公司签订的,租金也是收取xx公司的。

原告xx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客某、关联性无异议,证明了庄xx一直是代表xx公司参与迷人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被告杨xx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不清楚,被告是从庄xx那里承租迷人的公司的。

(四)因涉及本案的程序性问题,本院向第三人庄xx进行了调查询问。原告、第三人迷人的公司、xx公司、黄xx、何x、李xx、秦xx、刘xx对此无异议。被告有异议,认为庄xx在笔录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客某事实不符,被告从来没有任何的证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庄xx是代表原告;庄xx所述原告的股东情况更加不是事实;笔录本身就是违法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追加,而不是以笔录的形式来追加当事人。

本院根据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认证如下:(一)被告杨xx、第三人迷人的公司、xx公司、黄xx、何x、李xx、秦xx、刘xx对原告提交的证1、证3、证4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三迷人的公司、xx公司、黄xx、何x、李xx、秦xx、刘xx提交的合某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二)本院因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庄xx进行调查询问,对庄xx陈述的与本院认定的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相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2有异议,但原告提交的证2与证3、证4相互佐证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6、证16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签收的《关于杨xx〈租赁经营合某〉的违约告知函》不是原告主张的证6中的违约告知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7-证15有异议,被告作为LV娱乐城曾经的经营管理人员,在离开娱乐城时还有部分债务未处理,被告在既没有到娱乐城了解其离开后娱乐城的经营收支情况,又没有申请对其离开后娱乐城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对娱乐城的收支凭证全部予以否定,与事实不符。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上述异议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四)原告提交的证5属于原告的陈述,对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陈述,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虽不认可,但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一)原告xx公司系于2006年4月10日注册成立的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为张楚华,注册资本为x元,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代订酒店,代订租车及车票、礼仪服务。该公司章某第十六为“公司不设某事会,设某行董事壹名,由投资人任命。”第二十五条为“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府前华厦的房产系由第三人xx公司开发的,第三人黄xx、何x、李xx、秦xx、刘xx向xx公司购买了上述房产中的部分商铺。原郴州市五岭国会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岭国会,第三人黄xx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租了第三人黄xx、何x、李xx、秦xx、刘xx购买的上述商铺作为经营场地,并承租了xx公司开发的上述房产中的X号商铺作为大堂(即通道)。五岭国会承租上述房产作为经营场地后,即投资对经营场地进行了装修。

2009年6月第三庄xx代表xx公司与五岭国会股东就租赁经营五岭国会进行协商,约定由xx公司租赁经营五岭国会的资产(五岭国会对经营场地的装修、装饰部分)及经营权。2009年6月12日,庄xx代表xx公司(作为乙方)与第三人黄xx、何x、李xx、秦xx、刘xx(分别作为甲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某书》,由第三人黄xx、何x、李xx、秦xx、刘xx分别将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的府前华厦的商铺出租给xx公司做五岭国会娱乐城的经营场地。上述《房屋租赁合某书》中均约定:1、租赁期限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2、合某签订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三万元押金,合某履行期间,乙方无违约行为,合某期满后,经甲方核实后,当日退还给甲方。3、租赁期间,甲方有权某照法定的程序转某出租的房屋,转某后,本合某对新的房屋所有权某和乙方继续有效;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某、转某承租房屋。4、乙方未按期缴纳租金,每延期一天罚款一千元,超过五天不交,甲方有权某止合某,押金不退;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押金不退,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人黄xx于2009年6月15日与第三人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某书》,由黄xx承租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府前华厦X栋物某一层面积为114.99平某米(约115平某米)的X号商铺作为娱乐大堂(即通道)使用,并约定承租期间不得擅自将该商铺转某、转某、调换。黄xx承租上述商铺后,将该商铺作为五岭国会的经营通道租给xx公司使用。xx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亦未与xx公司签订租赁合某。

(三)第三人黄xx、何x、李xx、秦xx、刘xx分别与xx公司签订上述《房屋租赁合某书》后,五岭国会的股东因承租方的要求拟将公司重新注册为郴州市xx娱乐有限公司。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企业名称为:郴州市xx娱乐有限公司。此后,该公司(原五岭国会)的经营场地经过了北湖区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检查,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以及郴州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郴州市五岭国会娱乐有限公司有关环保情况的说明》,内容为“郴州市五岭国会娱乐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并于2007年1月营业,现同意名称更改为郴州市xx娱乐有限公司。其地点、经营内容和规模不变。”郴州市xx娱乐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2日注册成立成立后,xx公司与迷人的公司未再签订书面的租赁经营合某。

(四)xx公司承租上述房产后,即对经营场地进行了部分装修、装饰。装修期间,庄xx曾代表xx公司与第三人郭x签订《租赁经营合某》,由郭x承租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的郴州市xx娱乐有限公司(原国会)KTV娱乐城资产及经营权,但郭x在签订合某不久后即退出承租经营娱乐城。2009年9月18日,庄xx(甲方)与杨xx(乙方),双方签订《租赁经营合某》,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某、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的郴州市xx娱乐有限公司(原国会)KTV娱乐城(以下简称娱乐城)资产及经营权某体出租给乙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某。

第一条出租标的物某坐落、面积及装修、设某情况:1、甲方将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的府前华厦1、X栋第三层的原国会KTV娱乐城全部资产及经营权某体出租给乙方经营管理。2、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共4100平某米(含一楼入口商铺)。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某、押金:1、该娱乐城租赁经营期为4年,自2009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9月17日止。2、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的娱乐城继续作为KTV娱乐项目使用。4、签订本合某,乙方支付甲方150万元押金,押金须在签订合某内十天内付清。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该娱乐城每月承包金为26万元(其中1万元作为消费用某)。2、乙方在每月18日前,将下月租金转某甲方指定帐号;乙方如连续两个月不按时交租金,甲方有权某回该娱乐城,押金不退。3、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某税金:1、乙方应按时承担因承租期间自行负担的水电费、物某、卫生费、税费等一切因经营发生的费用。2、租赁经营期间,所有证照年检、变某及协调关系等一切费用某乙方负担。

第五条资产修缮与使用:在承租期内,乙方应保证娱乐城资产的安全,该资产所属设某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某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合某的变某、解除与终止:2、承租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某除合某,收回娱乐城:(3)拖欠房租累计一个月以上。

第八条发包物某交付及收回的验收:1、甲方应保证娱乐城的主要资产(KTV包房设某、设某、水电设某等)处于能够正常使用某状态。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某硬件设某、设某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三日内书面向对方主张。

第九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某约定的资产而解除合某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150万元,如损失大于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2、甲方违反本合某约定,提前收回资产,应赔偿乙方受到的损失。

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某止合某,收回该娱乐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万元。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某、转某给他人使用某;(2)拖欠租金累计一个月以上的。2、在承租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解除承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50万元。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支付x元滞纳金。4、承租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娱乐城,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x元滞纳金。

第十二条本合某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某组成部份,与本合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庄xx(甲方)与杨xx(乙方)在签订上述合某的当日,经协商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庄xx在签订上述合某、协议的当日向杨xx出具了“兹收到杨xx交来的租赁郴州市xx娱乐有限公司押金款(略)元”的收款收据。

(五)杨xx在与庄xx签订上述《租赁经营合某》及《补充协议》后,即对迷人的公司进行了经营管理,并聘请了工作人员,期间,第三人黄xx、李xx、何x、秦xx、刘xx认可了庄xx的转某行为,杨xx将部分租金支付给了庄xx,部分租金直接支付给了第三人黄xx等人。2010年2月18日后,杨xx除直接向第三人黄xx支付x元租金外,未再向庄xx支付租金。杨xx在2010年3月16日离开迷人的公司,杨xx离开当天,其聘请的员工要求支付工资,供货商要求支付货款,xx公司为了迷人的公司的稳定,在杨xx离开当日接管了迷人的公司,迷人的公司因此继续正常营业。

(六)2010年3月20日,xx公司向杨xx发出《关于杨xx履行〈租赁经营合某〉的违约告知函》,内容为“你于2009年9月18日与我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某》,双方约定将我公司位于郴州市五岭大道的郴州市xx娱乐有限公司(原国会)KTV娱乐城(以下简称娱乐城)资产及经营权某体租赁给你。你经营一段时间后,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目前为止已有5天的时间没有管理过该娱乐城。因你上述的行为造成了娱乐城员工及供货商向我公司追讨欠薪和货款,给我公司和娱乐城的经营造成巨大损失,其中包括你娱乐城员工工资、供货商货款及我公司的租金等等,并且这种损失是无法估量和恢复的。现我公司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某法》等法律的规定及我公司与你签订的《租赁经营合某》的约定,向你函告如下:一、你自2010年2月18日起至现在已有两个月的时间未向我公司支付租金了,按《租赁经营合某》的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约定,已构成了违约,我公司有权某约解除合某和追究你的违约责任。二、你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现在已经有5天长的时间没有经营娱乐城了,并且由于你的该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影响,依据《租赁经营合某》第十条的约定第二款之约定,你已经在事实上单方与我公司解除了该《租赁经营合某》,构成了违约,我公司也有权某究你的违约责任。三、现我公司限你在收到本函之后十天与我公司联系,对你未向我公司缴纳租金和逃避向娱乐城员工工资及供货商货款等事实向我公司解释,并偿还我公司代你支付的各项支出费用。同时因你的违约行为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严重的影响,你应当按照《租赁经营合某》的约定向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函告,望你及时与我公司联系,如在本公司发函后你未按我公司函告的时间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将直接按《租赁经营合某》的约定追究你的违约责任。”被告杨xx于2010年3月25日签收该违约告知函。

(七)xx公司在2010年5月5日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庄xx先生在我公司任执行董事的职务,我公司已经授权某庄xx先生将郴州市五岭大道的‘国会’KTV娱乐城的资产整体租赁给杨xx先生经营,授权某围为:一、有权某理或者签署资产租赁协议(合某)。二、有权某权某理我公司关于杨xx先生经营一切事宜,包括后续合某的签署,具有承认、变某、放弃合某约定的权某,收取租金及追究杨xx先生违反合某约定的责任。三、其他关于庄xx先生为了郴州市五岭大道的‘国会’KTV娱乐城的事项,所作的决定、签署的法律文件都视为我公司的行为。”

(八)2010年10月17日,第三人迷人的公司、黄xx、李xx、何x、秦xx、刘xx共同向xx公司暨庄xx出具《同意转某赁(承包)的函》,内容为“贵方租赁(承包)经营我郴州市xx娱乐有限公司(原五岭国会KTV娱乐城),在经营期间,贵方提出因实际经营的需要,需将该项目交由杨xx等租赁(承包)经营,我方(原五岭国会KTV娱乐城)全体股东及会同经营场地房东协商,一致同意贵方将郴州市xx娱乐有限公司资产、经营权某所租赁的场地全部交由杨xx等经营管理,但贵方与杨xx等的合某关系不影响我方与贵方原签订之法律文书继续履行。”

(九)xx公司因向杨xx发出上述《关于杨xx履行〈租赁经营合某〉的违约告知函》后,杨xx未与其联系而分别以无因管理纠纷、租赁合某纠纷诉至本院,尔后,杨xx亦以租赁合某纠纷诉至本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1、本院曾询问第三人庄xx是否作为有独立请求权某第三人提起诉讼,参加到本案诉讼中来。庄xx主张其行为完全是代表xx公司的职务行为,相关法律后果、权某、义务都应由xx公司享有、承担。2、本院曾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因被告不愿意调解,故调解不成。

(十)根据xx公司提供的迷人的公司在2010年3月16日至4月21日之间的收入凭证,xx公司在此期间因经营迷人的公司产生的收入为x元,其中2010年3月16日至3月25日之间的经营收入为x元。根据xx公司提供的迷人的公司的费用某付凭证、费用某生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等,xx公司在2010年3月16日至5月9日之间支付迷人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某计x.4元,其中支付2010年3月25日前因经营产生的各项费用某x元(部分是在3月25日之前支付,部分是在3月25日之后支付);支付2010年3月25日之后产生的各项费用某x.4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无因管理纠纷。现对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评判如下:

(一)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1、原告xx公司主张被告杨xx交纳的租赁迷人的公司的押金(略)元,系被告杨xx与第三人郭x、杨xx共同交纳的。首先,xx公司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次,被告杨xx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杨xx只是杨xx聘请管理迷人的公司的员工,杨xx向庄xx交纳的(略)押金与杨xx无关。第三人杨xx在xx公司起诉杨xx的租赁经营合某纠纷一案中与杨xx提出了相同的主张。再次,第三人郭x虽曾与xx公司就租赁经营迷人的公司签订过合某,但不久后就退出了迷人的公司的租赁经营,此后,杨xx与庄xx才签订《租赁经营合某》(包括《补充协议》),由杨xx租赁经营迷人的公司。因此,对xx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上述(略)元押金是杨xx一个人交纳的,与郭x、杨xx无关,郭x、杨xx与上述合某无关,不享有上述合某约定的权某,不承担上述合某约定的义务,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2、原告xx公司、第三人庄xx主张庄xx与杨xx等就租赁经营迷人的公司(原五岭国会)中的所有行为都是经过xx公司授权某,均系代表xx公司。被告杨xx虽对xx公司与庄xx的上述主张持有异议,但由于庄xx在与原五岭国会股东、第三人迷人的公司协商迷人的公司(原五岭国会)的租赁经营过程中,以及与第三人黄xx、李xx、何x、秦xx、刘xx签订合某、履行合某过程中,均系代表xx公司;庄xx与杨xx签订的上述合某的租赁标的是xx公司从上述第三人处租赁过来的。因此,本院对xx公司、庄xx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据此,庄xx在租赁经营迷人的公司(原五岭国会)的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均系代表xx公司;庄xx是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庄xx在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后,xx公司是否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某登记手续,以及庄xx是否将租赁经营迷人的公司的有关情况报告给xx公司,是否将收取的押金、租金上交给xx公司,xx公司收取押金、租金后是否入财务帐,均属于xx公司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的问题,都不影响庄xx在该公司的授权某围内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不影响xx公司享有、承担相关的权某、义务,但xx公司不能以公司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对抗善意第三人。

3、由于原五岭国会股东、第三人迷人的公司、黄xx、李xx、何x、秦xx、刘xx明确知道庄xx是代表xx公司,也只认可与xx公司之间形成合某关系,因此,庄xx在此情况下代表xx公司签订的合某直接约束xx公司和上述第三人,xx公司与第三人迷人的公司形成了租赁经营合某关系,与第三人黄xx、李某、何x、秦xx、刘xx形成了房屋租赁合某关系,庄xx与上述第三人未形成合某关系。第三人黄xx承租第三人xx公司的商铺后将商铺转某给xx公司,因此,第三人xx公司仅与第三人黄xx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合某关系,未与xx公司形成房屋租赁合某关系。被告杨xx与上述第三人均未形成合某关系。上述第三人不是杨xx与庄xx之间签订的上述合某的当事人,不享有上述合某约定的权某,不承担上述合某约定的义务。上述第三人在杨xx离开迷人的公司后未接管迷人的公司,故在本案中不享有相关权某、不承担相关义务。

4、由于第三人庄xx在与被告杨xx签订上述合某时,庄xx是以其个人名义签订的,亦是以其个人名义收取杨xx押金、租金,虽然xx公司对庄xx签订、履行上述合某的行为均予以认可,但xx公司及庄xx未举证证明杨xx在签订上述合某时知道庄xx是代表xx公司签订合某,因此,对于杨xx来讲,庄xx在与杨xx签订上述合某时应属于隐名代理,杨xx在知道xx公司与庄xx之间的关系后,可以选择xx公司或庄xx作为相对人主张权某,但不得变某选定的相对人;而对于xx公司来讲,若杨xx未按合某约定履行时,可以行使庄xx对杨xx的权某。

(二)原告xx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审核认定问题。

第三人庄xx代表表xx公司与被告杨xx签订的《租赁经营合某》(包括《补充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某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某有效的,双方均应按合某的约定履行。xx公司为履行上述合某,承租了迷人的公司的资产、经营权,以及经营场地,并投资对迷人的公司进行了装修;杨xx为了履行合某,交纳了押金,并聘请了工作人员。杨xx在上述合某履行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迷人的公司,除非按照约定依法终止合某,并处理好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后,才能离开,否则会影响公司的稳定,造成经营损失。

杨xx主张其与庄xx协商终止合某,并将迷人的公司交还给庄xx经营管理后,才离开迷人的公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杨xx离开后,其聘请的职工要求支付工资,供货商要求支付货款,xx公司为此在2010年3月20日向杨xx发出《关于杨xx履行〈租赁经营合某〉的违约告知函》。以上事实说明杨xx并未与庄xx就终止双方签订的合某及迷人的公司的交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杨xx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杨xx在上述合某未依法解除、终止前,在未处理好经营期间的债务的情况下离开迷人的公司,如果没有人接管迷人的公司,会影响迷人的公司的稳定以及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此情况下,xx公司作为出租人,以及迷人的公司的原承租人,出面管理迷人的公司,有利于迷人的公司的稳定,有利于迷人的公司的经营顺利进行,有利于避免损失的扩大。

从xx公司发给杨xx的上述《违约告知函》的内容看,xx公司意在解除庄xx与杨xx签订的上述合某,追究杨xx的违约责任。杨xx在2010年3月25日签收该函,上述合某在2010年3月25日即被解除。上述合某解除之前,xx公司对迷人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属于无因管理,杨xx应对xx公司代为管理期间支出的费用(扣减收入后)偿付给xx公司。杨xx主张xx公司没有履行无因管理的行为,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本院不予采纳。在合某解除后,xx公司作为迷人的公司的原承租人,享有经营管理迷人的公司的义务,故此后产生的收入、发生的费用某由xx公司自己享有、承担。xx公司因代为管理迷人的公司产生的经营收入为x元,支付的各项费用某x元(其中部分是在3月25日之前支付,部分是在3月25日之后支付),因此,实际支付各项费用某x元,但xx公司主张的为x.4元,本院以xx公司的主张为限进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九十一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支付原告珠海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2010年3月25日前发生的各项费用x.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杨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8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某6288元,由被告杨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周贤陆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某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某的权某义务终止:

(二)合某解除;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某: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某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某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某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某的,应当通知对方。合某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某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合某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某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某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某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某。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某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某,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某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某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某,但第三人不得变某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某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无独立请求权某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某第三人,有权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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