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略)(略)X号。现住(略)。2000年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12月9日减刑释放。2011年6月28日因非法侵入住宅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逮捕。现押慈利县看守所。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在慈利县城一代佳人KTV门口与赵X发生纠纷,被他人劝开,被告人田某不服,遂邀约“皮皮”、“谭杰”等人寻找赵X,并欲对其实施殴打未果。当日23时许,三人窜至赵X与其女友袁XX合租的租房,被告人田某踹开租房门后,三人将房内的电器、家俱等物品损毁,经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8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袁XX的陈述,证人赵某证言,慈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慈利县公安局抓获材料,慈利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慈利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综合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田某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袁XX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毁损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赔偿了被害人袁XX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田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良权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柴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