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城县地方税务局。
上诉人鲍某因与被上诉人商城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商城县地税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商城县地税局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
审判员郭毅勇
审判员门长庚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胡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