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
委托代理人雷x
委托代理人李继军,系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x
被告何x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第三人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第三人郴州xx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廖x、何x,第三人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xx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案因廖x诉郴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骆晴蓉
审判员张东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