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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与廖x、何x,第三人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xx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

委托代理人雷x

委托代理人李继军,系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x

被告何x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第三人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第三人郴州xx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廖x、何x,第三人郴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xx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案因廖x诉郴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骆晴蓉

审判员张东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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