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
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李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诉称,李某是李某兄长,于2009年2月在浙江省余姚市打工期间走失,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音讯全无。2009年2月26日,申请人在余姚市公安局阳明派出所报案,请协助查找,仍无结果,至今已有两年之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为被申请人李某办理失踪。
经查,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光山县X组,系申请人李某兄长。李某于2009年2月在浙江省余姚市打工期间走失,经家人多方寻找,音讯全无,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关于宣告李某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某为失踪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惠凤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果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