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XX,男。
被告武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与被告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XX未在本院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杨春生
审判员陈龙飞
人民陪审员陈声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