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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诉被告杨xx、湖南株洲xx有限责任公司xx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湘运xx公司)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

委托代理人彭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某、开庭,代为承认、放弃变某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全部法律事务)。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人。

被告湖南株洲xx有限责任公司xx客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xx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黄x诉被告杨xx、湖南株洲xx有限责任公司xx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湘运xx公司)机动车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湘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x诉称:2010年8月26日,原告乘坐被告杨xx驾驶的中型客车Bxx(该车归被告湘运xx公司所有,由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承保),从三门镇X区,沿株雷路行驶至荷花砖厂路段时,因被告杨xx采取措施不当,客车右前轮陷入路肩,造成车内乘客原告黄x受伤的交某事故。2010年9月28日,株洲市公安局交某支队天元大队依法作出第xx号道路交某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治疗,后经医院同意,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转到长沙市第一医院,合计住院27天,医生建议出院后全休3个月。除被告杨xx支付的5000元医疗费外,原告另花费医疗费用x元,此外还有误工费、交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开支合计x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赔偿费用,被告一直不履行赔付义务。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1、由二被告依法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某、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杨xx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被告湘运xx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日,原告黄x乘坐被告杨xx驾驶的中型客车湘Bxx,从三门镇X区,当车沿株雷路行驶至荷花砖厂路段时,因被告杨xx采取措施不当,客车右前轮陷入路肩,造成车内乘客原告黄x受伤的交某事故。2010年9月28日,株洲市公安局交某支队天元大队依法作出第xx号道路交某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x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治疗,后经该医院同意,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转到长沙市第一医院,合计住院27天,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全休3个月。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赔偿费用,被告一直不履行赔付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湘Bxx中型客车登记车主为湘运xx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杨xx。被告杨xx已支付原告医疗费5523元。

原告黄x诉被告杨xx、湘运xx公司交某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x总损失为x元,其中医疗费x元,护理费1980元,误工费7979元,交某100元,伙食补助费405元,扣除被告杨xx已支付的医疗费5523元,护理费300元,被告杨xx自愿于2011年9月13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黄x元;

二、原告黄x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被告杨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湘军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尤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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