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甲,男,汉族。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某某,女,汉族。
原审被告安阳市宏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职务经理。
原审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张某甲与原审被上诉人孟某某、原审被告安阳市宏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2009)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长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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