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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26日夜晚,被告人袁XX翻墙进入广武镇X村寨河组张某某家中,在张某某家小卖部盗窃香烟41条,现金160余元,后因不便于携带,被告人袁XX将其中的21条香烟丢弃于张某某家房顶,后被失主张某某捡回。经鉴定,被盗走的20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袁XX于2009年11月7日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且已按价值退赔失主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张某某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价值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其能积极退赔失主损失,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XX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焱南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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