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慈利县黄河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X号。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黄河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穷尽强制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陈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陈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扬顺
审判员周永川
审判员王君华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杜修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