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丙
原告张某丁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某忠,系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顾某
被告郑某戊
被告彭某己
被告彭某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
负责人不某。
被告胡某
被告黄某辛
被告彭某壬
被告蒋某癸
被告谭某
被告邓某
被告杨某
被告谢某
被告黄某某
原告张某丙、张某丁与被告郴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顾某、郑某戊、彭某己、彭某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胡某、彭某壬、蒋某癸、谭某、邓某、杨某、谢某、黄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2日以采用另一件方式处理本案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丙、张某丁拟采取其它方式处理本案诉讼,其撤诉申请不某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辉、张某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2元减半收取为4581元由原告张某丙、张某丁负担。
审判长唐伟
审判员肖雯
审判员黄某萍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