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永,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9)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诉人刘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张某某自2008年3月28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x元,滞纳金x元,合计x元。如上诉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被上诉人张某某可依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264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6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廖伟巍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