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渠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乙,系渠某之夫
上诉人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渠某、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2008年3月23日签订的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上午10时前返还渠某购房款x元、违约金及利息x元以解决本案纠纷,双方再无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渠某承担1200元、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该款渠某已预交,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四、徐州弘丰投资有限公司如逾期未履行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
审判长单雪晴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