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X,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女,汉族。
原审第三人:洛阳XX公司。
上诉人黄X因与被上诉人魏XX、高XX,原审第三人洛阳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X委托代理人黄XX、李XX,被上诉人魏XX、高XX共同委托代理人尹XX,原审第三人洛阳XX公司委托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赵国欣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