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易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易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魏珉子
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