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X镇X村X组。
被告李某,男,1981年8月2鋈海搴虾∧刎讼。虾∧刎谙i山乡X组。
被告姚某,女,1985年3月2鋈海搴虾∧刎讼。虾∧刎谙i山乡X组。
本案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李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汤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5元,减半收取1107.5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魏珉子
二Ο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