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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私营业主。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职工。公民身份证号码:x。

原告XX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刘寿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XX诉称:要求被告XX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5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XX口头辩称:借款属实,请法院组织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自愿于201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5000元;

二、被告XX未按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XX自愿支付原告XX违约金x元。

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557.5元,原告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寿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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