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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谢永忠,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京全涉嫌以开发“财富广场”楼盘、售房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彭勇等人,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已于2009年10月21日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龙新佳

审判员周小卫

审判员陈某生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罗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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