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X号。
被告尹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尹XX,2000年10月双方开始分居,儿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尹XX由原告抚养。放弃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尹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尹XX,自2001年原、被告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尹XX一直随其母张某某生活,原告张某某于2003年在安徽省庐江县实际禅寺出家为尼。
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已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之子尹XX一直随其母生活,为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不改变其生活环境,应仍由其母亲直接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的夫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原、被告之子尹XX由原告张某某直接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冰
审判员刘兆旺
审判员伍进良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