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原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与被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乙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627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全部案款9627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某乙。本案执行费62元被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某乙宏
执行员王新君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