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双隆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该公司员工,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建设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双隆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X区建设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双隆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建设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建设总公司已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双隆物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5)未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新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同创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闫育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