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醴陵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临川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与被告胡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高尚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