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君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沈某于2011年4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罗某借款及利息共计x元。
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原告罗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