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肖剑,系湖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郭海柱,系XX市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长吴博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