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告博白县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覃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广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博白县国家税务局行政征收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志军
审判员许中兴
审判员黄某平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黄某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