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张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经理。

被告张某,男,成年,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张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水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