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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政府机关司机,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了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段第8条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靖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姚拥军

审判员蒋某武

二0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唐元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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