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王某、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谭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谭某的起诉。
审判员陈坤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