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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蒋××、钟××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又名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教师,住辰溪县X组。

委托代理人孙××(系原告之兄),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怀化监狱退休公务员,住怀化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刘××,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辰溪县X街。

被告蒋××,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X组。

被告钟××,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X组。

委托代理人张××(系被告之妻),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蒋××、钟××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晓丽

助理审判员余海霞

人民陪审员张德欢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谌庆庆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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