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又名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教师,住辰溪县X组。
委托代理人孙××(系原告之兄),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怀化监狱退休公务员,住怀化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刘××,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辰溪县X街。
被告蒋××,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X组。
被告钟××,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X组。
委托代理人张××(系被告之妻),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蒋××、钟××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晓丽
助理审判员余海霞
人民陪审员张德欢
二0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谌庆庆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