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5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杨新春、贾永胜、陈奇(均已判刑)在“自由曙光KTV量贩”门口,无辜将种X打致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同案犯杨新春、贾永胜、陈奇的供述,被害人种X的陈述,证人王X、秦X的证言,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撤诉书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杨新春等人无辜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