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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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抓获,11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出庭支持诉,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胡庆林等人于2007年6月6日夜,在河北省邢台市X乡县X镇X村南地,盗窃两台50千伏安变压器铜芯,价值人民币5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同案犯胡庆林的供述,证人刘X的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够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日起至2010年9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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