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住所地:炎陵县X村。
合伙事务执行人:xx,该站站长。
被告:xx,女,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伯成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