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xx与被告xx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xxx,住所地:炎陵县X村。

合伙事务执行人:xx,该站站长。

被告:xx,女,xx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伯成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飞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