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略)。因拐卖妇女罪于1997年9月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0年4月13日因漏罪被封丘县公安局押回重审,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略)。因拐卖妇女2000年4月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现住(略)。因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于2000年4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起诉(200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拐卖妇女罪、管某某收买拐卖妇女罪,于200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拐卖妇女,构成拐卖妇女罪,管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管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从贵州老家走亲戚返回封丘,途经郑州火车站下车时将火车上认识的妇女黄某某骗至(略)自己家,经西柳园村刘文喜(外逃)介绍,张某某以1800元钱买到家中,后张某某以1800元钱把黄某卖给管某某的儿子管某峰为妻,生活三年,生一男孩。后黄某某被我公安机关解救返还原籍。被告人李某某得赃款1800元花掉。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受害人黄某某陈述;2.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管某某供述。上述证据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定案。
本案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拐卖妇女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管某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有漏罪,主观认罪悔过态度差应从重处罚。
为打击一切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1997年7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原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以前之原判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本判决执行期限之内。即自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至二○○九年四月十四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被告人管某某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年七月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运海
审判员孙桐法
审判员赵瑞社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