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xx号。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xx号。
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与被告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伯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某认被告某欠原告某劳务工资3200元;
二、被告某自愿支付原告某劳务工资3200元(已当庭兑现)。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伯成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