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005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某元;2011年4月7日因盗窃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14日被撤销行政处罚,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易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某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一名绰号为“刘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的男子,驾驶一台湘x的重骑牌三某摩托窜至株洲市X区栗雨工业园华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攀爬围墙进入该公司工地,将被害单位湖南省第三某程有限公司存放于该工地的木方偷偷搬运至围墙外。次日凌晨2时许,当被告人李某与“刘某”准备驾驶三某摩托车将已盗出的木方运走的时候,株洲市X区栗雨办事处的巡防队员将被告人李某当场抓获,并查获被盗木方259根。经鉴定,被盗木方价值2720元。
另依法查明,破案后,被盗木方已发还被害单位湖南省第三某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王某、戴某证言,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株洲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2011]株天价认证鉴字第X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到案经过,天公(栗)决字[2011]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公天拘撤(2011)X号关于撤销李某行政拘留的决定,(2005)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害单位湖南省第三某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因同案人未被抓获到案,不宜分主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李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某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鸿森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维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