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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XX与被告易XX、刘XX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X,株洲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夏XX,株洲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被告易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

被告刘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易XX、刘XX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XX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XX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丁XX承担。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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