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为香,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罗启望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小勇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