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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牛某乙、王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重大责任事故案
时间:2000-06-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豫刑一终字第265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豫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文盲,捕前系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个体经营者,住(略)。2000年3月3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个体经营者,住(略)。2000年3月3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初中文化,捕前系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包间经营者,住(略)。2000年4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逮捕。现因烧伤押于焦作矿务局中央医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0年4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别名罗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略)。2000年3月3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康某某,别名小宾,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00年3月3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韩某丙,别名韩某、二狗,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临时帮忙人员,住(略)。2000年3月3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牛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工作人员,住(略)。2000年3月3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戊,别名刘某科,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初中文化,捕前系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工作人员,住(略)。2000年3月3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甲、牛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康某某、韩某丙、罗某某、孟某犯失火罪、被告人牛某丁、刘某戊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二OOO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00)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某甲、牛某乙、王某、孟某、罗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1999年5月31日,被告人韩某甲、牛某乙租赁焦作市东风商场后,将该商场东部转租给被告人王某。在未向公安消防部门报送审核情况下,韩、牛某人擅自将商场中部改造成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放映大厅,将商场南门用砖封死,除北侧一出口外,未留其它安全出口;被告人王某擅自将商场东部用易燃材料改造装修成16个音像放映包间,将东侧安全出口门上锁,仅在北侧与放映大厅相连处留一出口,且又安装一铝合金推拉门。改造装修结束后,被告人韩某甲、牛某乙、王某违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既未配置任何消防器材,亦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检查验收,在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分别擅自开业。

2000年3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康某某、罗某某来到天堂音像俱乐部X号包间后,因罗某某感到冷,康某某便私自从X号包间取来一石英管电热器放置于X号包间的沙发前面,接通电源为罗某暖。凌晨1时许,二人在未关闭该电热器的情况下离开。此后,被告人韩某丙将被告人孟某安排到X号包间休息并继续使用该电热器。韩某丙见电热器距沙发过近,曾提醒孟某免失火,孟某曾使用过未出事为由置之不理。2时30分左右,韩某丙、孟某离开,未关闭电热器。后因电热器烤燃易燃材料引发火灾。因该俱乐部违反规定未设置必需的安全出口和消防器材,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略)元。

3月29日上午,被告人康某某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3·29'火灾现场接待处进行登记,接受讯问,并协助通知韩某丙、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韩某甲和焦作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二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及二分公司经理宋志平的证言证实,自1999年5月31日,韩某始租赁二分公司的东风商场,个体经营天堂音像俱乐部,韩某经营期间应建立防火设备,如出现火灾造成损失,由韩某己承担;2.焦作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及山阳区公安分局消防科证明,天堂音像俱乐部从未向消防部门申报、审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3.焦作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天堂音像俱乐部放映大厅南门被砖封死,只留北边一个出口;包房的东门和南门皆上锁,只在与放映大厅前厅相连处留一出口,且安装一铝合金推拉门。包房的隔墙为木板,外包带海绵的花色墙布;4.证人刘某己证实,被告人王某与韩某甲达成协议,由王某承包东风商场一部分做录像包间,工商、税务、治安、消防等费用由王某自己承担。5.被告人韩某甲、牛某乙、王某供称,韩某赁东风商场后,将商场东部转租给王某。在未向公安消防部门报送审核的情况下,韩、牛某人将商场西部改造成天堂音像俱乐部放映大厅,将大厅南门封死;王某将东部改造成放映包间,并且用易燃材料装修,将包间东门上锁,致使包间和放映大厅只有一个出口,没有其它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改造结束后,亦未向消防部门申请检查、验收,即擅自开业。牛某乙还供称,被告人韩某丙当时在天堂音像俱乐部帮忙;6.被告人康某某、罗某某供称,其二人到X号包间后,因罗某冷,康某从X号包间取来一电热器,接通电源放到沙发前。离开时,二人未予关闭;7.被告人韩某丙、孟某供称,其二人到X号包间时,见电热器还开着,韩某醒孟某说小心着火,孟某自己使用过,不会出事。凌晨2点半左右,二人离开,未关闭电热器。韩某丙亦当庭供认其当时在天堂音像俱乐部帮忙;8.焦作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火灾原因认定书及3·29火灾调查组鉴定意见证实,火灾是由X号包间的电热器烤燃其靠近的易燃材料造成的;9.焦作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火灾扑救报告及直接财产损失核实报告证实,3·29火灾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略)元;焦作市公安局死亡鉴定书证实,74名被害人系生前在火场中CO中毒后烧死或生前在火场中CO中毒窒息死亡;10.焦作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证实,康某某主动投案,并协助通知韩某丙和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对此,三被告人亦予供认;11.证人薛某某、李某庚证实,韩某甲主动投案,与韩某供能相互印证。

(二)天堂音像俱乐部自1999年6月份开业以来,被告人韩某甲、牛某乙为牟利在放映大厅经常播放淫秽影碟,观者达8000人次。其中,韩、牛某人指使被告人牛某丁、刘某戊播放淫秽影碟,观者分别达数百人次。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己、李某辛证实,牛某乙买过《潘金莲》等三级片、黄片,与韩某甲、牛某乙的供述一致;2.证人马某某、郭某某等证实,天堂音像俱乐部自开业以来经常放映淫秽录像,观看人数多达(略)人,最少也有8000余人;3.焦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淫秽物品认定证明,俱乐部放映的《潘金莲》等录像属于淫秽物品;4.被告人韩某甲供称,为多赚钱,天堂音像俱乐部经常放映《潘金莲》等淫秽录像,观者共约万余人;牛某丁放有20—30场,刘某戊放十几场;4.被告人牛某乙供称,从开业到发生火灾,天堂音像俱乐部共放映淫秽录像150余场,约9000余人观看过。牛某丁和刘某戊各放有十来场;5.被告人牛某丁供称,俱乐部共放有200多场,自己放有80—90场。主要是想多赚钱;6.被告人刘某戊供述自己受牛某乙指使,放映《潘金莲》等淫秽录像约15场,每场一般有60—70人观看。裸体性交片是牛某乙提供的。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牛某乙、牛某丁、刘某戊以牟利为目的,播放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被告人韩某甲、牛某乙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系主犯;被告人牛某丁、刘某戊系从犯。被告人韩某甲、牛某乙、王某违反娱乐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改造、装修公共娱乐设施,擅自营业,以致火灾发生后,在没有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情况下,造成特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康某某、韩某丙、罗某某、孟某本应预见到不关闭电热器可能会发生火灾,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予关闭,以致发生特大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戊、罗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康某某、韩某丙、罗某某于案发后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略)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略)元。二、被告人牛某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略)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略)元。三、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被告人康某某、韩某丙、孟某、罗某某犯失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年、五年和二年。五、被告人牛某丁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六、被告人刘某戊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韩某甲上诉称:有投案自首情节;揭发他人行贿,有立功表现;量刑重等。

被告人牛某乙上诉称:不是天堂音像俱乐部共同经营管理者;不是主犯;量刑重等。

被告人王某上诉称:在失火时已将包间交给韩某甲经营,没有不服从管理,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孟某上诉称:不是失火的直接责任人,不构成失火罪;即使构成犯罪,原判亦量刑过重。

被告人罗某某上诉称:想不到会失火,主观上无罪过,不构成失火罪。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被告人韩某甲犯罪后虽能主动投案,但在原审庭审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视为自首;其在供述犯罪事实时,涉及到给他人行贿的情节,并不是主动揭发他人犯罪,构不成立功。韩某甲上诉称“有投案自首、立功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牛某乙与韩某甲是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天堂音像俱乐部,其在经营期间,负责买碟、卖票、放碟、收钱、指使他人放碟等,家庭生活全靠该俱乐部收入维持,因此,应当认定为是共同经营管理者,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将包间交给韩某甲经营,该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具体经营方式:其违反《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本身也就是“不服从管理”的具体表现,故其上诉称“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孟某和罗某某在无消防设施的包间内,将电热器置于易燃材料前使用,使用完毕离开时,本应预见到不关闭该电热器可能会引发火灾,却因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未予关闭,致使特大火灾发生,遭受重大损失,主观上均有过失,其行为均构成失火罪,二被告人诉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牛某乙、牛某丁、刘某戊为牟利播放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被告人韩某甲和牛某乙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系主犯。被告人韩某甲、牛某乙、王某违反娱乐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规改造、装修公共娱乐设施,擅自营业,以致火灾发生造成特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康某某、韩某丙、孟某、罗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刘某戊、罗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康某某、韩某丙、罗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韩某甲、牛某乙、王某、孟某、罗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宗洲

审判员曹发春

代理审判员司明灯

二OOO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某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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