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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X区分局,住所地某阳市X路三角塘。

法定代表人郑某丁,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上诉人张某丙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丙、被上诉人邵阳市X区分局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张某丙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不服多次上访与申诉。2010年3月5日上午7时左右,张某丙到邵阳市火车南站准备赴京上访,邵阳市X乡人民政府闻讯后当即指派该乡政府工作人员驱车前往火车南站进行拦截,张某丙随即被拉上车并被带到乡政府。当日上午八时许,邵阳市X区分局田江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张某丙在邵阳市X乡政府的车上屙尿并不肯下车,要求派出所派警处理。该派出所所长钟艳辉当即率领民警赶到现场处置。钟艳辉到现场见张某丙仍在乡政府的小车湘x上不肯下来,在劝说无效的情某下与乡政府的干部一起将张某丙从车上拉了下来。张某丙当即指名道姓对钟艳辉进行骂娘侮辱。接着邵阳市X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将张某丙带到该分局治安大队,该治安大队当即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张某丙进行了讯问,张某丙对钟艳辉骂娘的事实予以认同。北塔分局在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前,向张某丙告知了拟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幅度及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张某丙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0年3月5日,北塔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丙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告知张某丙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于同日向张某丙宣布并送达。北塔区分局同时将张某丙被拘留的时间、地某、原因通知了其家属。该处罚决定已于2010年3月15日执行完毕。张某丙对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不服,于2010年6月4日以邵阳市X区分局和邵阳市X乡人民政府及田江派出所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收到张某丙的起诉状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经审查认为邵阳市X乡人民政府和邵阳市X区分局田江派出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便于2010年6月10日通知张某丙变更本案被告。因张某丙当时在外地某事,直到2010年6月21日张某丙才到本院变更诉状,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邵阳市X区分局作为本案唯一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认为,邵阳市X区分局对张某丙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张某丙要求赔偿医疗费、误某工资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遂判决:1、维持被告邵阳市X区分局2010年3月5日对张某丙作出的北公(治)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2、驳回原告张某丙要求被告邵阳市X区分局赔偿其医疗费、误某工资的诉讼请求。

张某丙不服,以“钟艳辉将其倒拖下车后,又朝其头、腰部连踢两脚,是在负痛的情某下,才骂了钟艳辉的娘”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0)北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误某、精神损失、名誉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邵阳市X区分局答辩称:派出所民警没有对张某丙进行殴打,其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丙对执行公务的警察进行辱骂,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应受到处罚。被上诉人邵阳市X区分局根据张某丙的违法事实、情某、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项之规定,作出的北公(治)决字(2010)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予以维持正确。上诉人张某丙提出“是钟艳辉将其倒拖下车后,又朝其头、腰部连踢两脚,是在负痛的情某下,才骂了钟艳辉的娘”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超英

审判员何芳

审判员尹东初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Z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某,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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