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茂,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高勇
审判员钟广应
审判员刘小山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蒋雪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