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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茂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茂,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茂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高勇

审判员钟广应

审判员刘小山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蒋雪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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