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男。
被执行人蒲某,男。
高某与蒲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浙江省台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黄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蒲某赔偿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蒲某于2011年10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蒲某于当日给付高某赔偿款x元,高某自愿放弃剩余的3775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台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黄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颜朝阳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