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柯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原告黄某因与被告某某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杨移
审判员张伟
代理审判员徐联坤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