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毕业,个体工商户,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7年7月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执行逮捕,200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懿娜、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微型客车在转弯过程中与姬XX刮擦,造成姬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x号微型客车沿舞钢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胡寨转盘段时,在向东转弯过程中,与前方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姬xx刮擦,造成姬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07年6月16日上午,我驾驶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八台回朱兰,当我行驶到胡寨转盘南侧时,在车的前面有一辆自行车,我的车距那个自行车太近,刮到了那辆自行车,驾驶自行车的女人也摔了下来。出事后,我把那个女的送到了人民医院。我的联系电话是:x。2、证人曹xx证言:姬桂荣是我母亲,6月16日在胡寨转盘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在舞钢市人民医院治疗,病情恶化后转到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7月8日死亡。是同村的曹绍杰打电话给我说我妈在胡寨转盘被车撞了。3、书证(1)杨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车辆查询信息查询结果:杨某某,男,证号:x,准驾车型C1。小型汽车-豫x号,所有人杨某某。(2)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姬桂荣诊断证明书:治疗经过及处理意见:头部外伤后两次开颅手术后半个月于7月1日入院……7月6日出现意识障碍,呼吸、循环功能不气,经抢救无效于2007年7月8日死亡。(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当事人姓名:杨某某、姬桂荣现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杨某某一次性赔偿姬桂荣抢救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共计x元整,此协议为一次性协议,款项当面付清,以后双方互不追究。(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今收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赔付姬桂荣的损害赔偿费共计x元整。收款人:曹国五付款人:殷兰欣2007年7月23日;(5)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报警时间:2007年6月16日11时5分报警方式:电话报案报警人:杨某某,男联系电话:x;4、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07]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1)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姬桂荣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红鸽
审判员范黎明
人民陪审员郝小伟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