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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陆XX诉上海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委托代理人郑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郑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室。

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X,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XX、陆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金XX、陆XX欠款人民币18,119.50元;

二、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50元,由被告上海XX公司负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武樱

书记员查莹税晓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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