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戊,女。
被告牛XX,男。
原告李某戊与被告牛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戊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戊负担。
审判员曹建强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