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祖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萧县分公司
负责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郗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扈某丁
委托代理人时某
原审被告扈某戊
委托代理人时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己
委托代理人常某
上诉人祖某某、陈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宋柏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