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汉族。
原告肖某,男,汉族。
被告曾XX,女,汉族。
本案在审理原告胡某、肖某诉被告曾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某、肖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某、肖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肖某负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