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斌,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避风塘网络会所,住所地郴州市X路X-X号。
负责人曾某,该网络会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昌某,女,1979年10月10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郴州市网吧协会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湖南省网吧协会工作人员,住(略)。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诉称,经过合法授权,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对《丑女无敌》(第四季)电某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郴州市避风塘网络会所为提高经营收入,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吧内设立影视点播业务,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某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郴州市避风塘网络会所的行为给原告快乐阳光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郴州市避风塘网络会所立即停止对《丑女无敌》(第四季)进行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
经审理查明:电某《丑女无敌》(第四季)的制作单位是湖南电某台,合作单位是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该电某许可证编号为甲第X号,并取得国产电某发行许可证[(湘)剧审字(2010)第X号]。湖南电某台、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丑女无敌》(第四季)版权。2006年6月15日,湖南电某台出具《授权书》,内容为:“湖南电某台将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合法授权的电某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某、电某、音乐、大型活动、综艺节目等)的开发经营权,在下列领域内授权给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营:一、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包括视音频播放、下载;虚拟社区;互联网广告;博客;播客;游戏开发等;二、电某增值业务权利,包括短信、彩信、彩铃、声讯、WAP等业务;三、与节目和品牌相关的实物产品开发,包括卡通玩具、工艺品等。授权期限十某,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某起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某止。”2007年9月28日,湖南电某台出具《说明书》,称:“湖南电某台已于2006年6月将其自有版权的电某节目和电某的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家授予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未经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播有限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湖南电某台享有版权的电某节目和电某。”以上《授权书》和《说明书》经湖南省长沙市X区公证处(2008)长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
2009年9月30日,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其内容为:“授权方: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被授权方: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电某《丑女无敌》系列剧由授权方与湖南电某台共同投资制作,目前,已制作完成了该系列剧的第一季、第二季和第三季节目。基于湖南电某台已将经该系列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被授权方,授权方亦同意将该系列剧已经制作完成的第一季、第二季和第三季节目以及该系列剧后续拍摄的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被授权方。后续拍摄的该系列剧的节目,授权方不再另行出具授权方。未经被授权方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局域网或者移动通信网络传播该系列节目。对于侵犯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并获得赔偿。本授权书之前开具的《丑女无敌》的相关授权书仍然成立有效”。该《授权书》经湖南省长沙市X区公证处(2009)长开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根据上述授权,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取得《丑女无敌》(第四季)电某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某丁利。被告郴州市避风塘网络会所未经原告快乐阳光公司的授权,在其网吧内设立影视点播业务,向顾客提供电某《丑女无敌》(第四季)在线播放服务。2010年3月21日,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发现被告郴州市避风塘网络会所提供电某《丑女无敌》(第四季)的播放服务,遂通过湖南省郴州市福城公证处办理保全网络证据公证。湖南省郴州市福城公证处于2010年3月24日上午对被告郴州市避风塘网络会所进行保全行为如下:一、在网吧前台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上网号,打开随机选定的电某,输入上机卡上的相应内容,进入电某桌面。二、在电某上将本公证员提供的移动U盘与电某连接,安装运行“屏幕录像专家专业版”软件,并用该软件对在电某上的操作过程进行屏幕录像。三、点击电某桌面上的“避风塘影院”快捷方式,点击进入后选择电某2,进入网址为//www.x.cn的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丑女无敌”,点击“搜索”,结果见电某《丑女无敌》,点击播放了电某“丑女无敌第四季完美季”第二、七、十某、二十某、二十某集部分片段,播放过程中,用鼠标拖动播放滑块随机选取播放点进行播放,均能播放。四、将屏幕录像保存到移动U盘中。断开移动U盘,交回本公证员。湖南省郴州市福城公证处证明与上述公证书相粘连的光碟是现场录像所刻录,其记载的内容与现场操作过程一致,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湖南省郴州市福城公证处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湘郴福证字第X号公证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避风塘网络会所立即停止对《丑女无敌》(第四季)进行在线播放服务。
二、由被告郴州市避风塘网络会所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元。
三、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同意在被告郴州市避风塘网络会所履行完上述义务后,对被告郴州市避风塘网络会所于本协议生效前的所有侵权行为不再追究赔偿责任。
四、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六、其它无争议。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爱华审判员刘殳扬
人民陪审员阳文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某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