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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日下午4时许,本市X村边XX酒后与同村的王XX发生纠纷,后在边XX家东侧,王XX的儿子王某某用石头将边XX头部打伤,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边XX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王某某赔偿受害人边XX人民币x元,边XX提出撤诉,并同意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和一切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边XX陈述、证人王XX、王XX、刘XX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明、调解协议、撤诉书、情况说明、医院诊断证明书、受害人头部损伤照片、(平新)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文书在卷证实,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继红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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