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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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又名吕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佳县人,小学文化,住(略),无业。2007年2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7月2日被释放。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小学文化,住(略),无业。2006年3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5月27日被释放。2009年10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颍川、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又名飞X,在逃)在靖边县X镇X村张宏飞家盗窃了一辆紫红色“银羚”助力车(价值2976元),盗走后两人将摩托车骑至河东万亩林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将吕某某抓获,该助力车被提取并发还。

2、2009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在靖边县X村金桥中学对面罗彩霞家盗窃一辆红色“天爵”电动摩托车(价值1800元),电动摩托车被许飞飞骑到家里了。

3、200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温春(在逃)在靖边县X村一工地上盗窃钢模七块(价值319元),后二人将钢模卖在了二粮站对面一建筑工地上,吕某军分了100元。

4、2009年农历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伙同温春、许飞飞在靖边县X村刘生龙家盗窃一辆红色“大阳110-3型”摩托车(价值950元),在老车站附近的一联通缴费门市以240元的价格卖给了纪照兵。

5、200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在靖边县X村郭润清租房处盗窃了一辆黑色“众星110型”摩托车(价值2520元),该摩托车被许飞飞放在家里了。

6、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周某某、许飞飞在靖边县X村新钻采公司对面巷内的一家户盗窃一辆枣红色“大阳110-15型”摩托车(价值2000元),后吕某某和许飞飞将该摩托车在旧城乡以240元卖了,卖的钱被三人挥霍。

7、200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韩六(在逃)、温春在靖边县X巷孙德宏租房处盗窃一辆红色“珠江125型”摩托车(价值2550元),后被失主要回去了。

8、2009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年轻人在靖边县枣刺梁李凤亮的屠宰场盗窃了7根钢管(价值189元)、8块钢模(价值432元)、1框钢筋约五、六十公斤(价值350元)、1台电夯(电夯型号不详,未予鉴定)和100米长的光缆(价值3760元),盗窃来的物品被许飞飞和其中的一个不认识的人卖了,给吕某某分了100元。

9、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在靖边县X路X路中段的赵宝军姨夫陈伟家盗窃了一辆深红色大阳90-4型摩托车(价值300元),第二天吕某某与许飞飞、温春三人将摩托车以260元的价格卖给河东一摩托车修理部的人,三人在对面的一饭馆吃了一顿饭,吕某某分了100元,剩余的钱都让许飞飞拿走了。

10、2009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胖子(又名彦X,在逃)俩人驾驶胖子的桑塔纳轿车在靖边县X镇赵家湾段玉红租房处盗窃一辆黑色三玲牌125型摩托车(价值2365元),该摩托车被许飞飞骑走了。

11、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在靖边县河东苗家湾吕某怀修楼的工地上盗窃了一辆枣红色豪爵110-15型摩托车(价值3528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吕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十一次,盗窃物品金额总计x元;被告人周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一次,盗窃物品金额总计2000元。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及发还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他没有伙同吕某某盗窃过摩托车,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又名飞X,在逃)在靖边县X镇X村张宏飞家盗窃一辆紫红色“银羚”助力车,经鉴定该助力车价值2976元,盗走后两人将摩托车骑至河东万亩林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将吕某某抓获,该助力车被提取并发还失主张宏飞。

二、2009年9月4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在靖边县X村金桥中学对面罗彩霞家盗窃一辆红色“天爵”电动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800元,电动摩托车被许飞飞骑到家里了。

三、200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温春(在逃)在靖边县X村一工地上盗窃钢模七块,经鉴定七块钢模价值319元,后二人将钢模卖在了二粮站对面一建筑工地上,吕某军分了10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10月3日晚上,他和许飞飞在靖边县酒厂的高速路出口一家户里偷了一辆黑红色弯梁摩托车,他俩偷上摩托车准备卖到青阳岔,走到万亩林的路上摩托车坏了,许飞飞骑着摩托车,他在旁边站着,结果他被巡逻的警察抓住了,许飞飞丢下摩托跑了。2009年9月4日晚上,他和许飞飞到靖边县老电力局对面巷内一家户盗窃了一辆红色电动车,他俩用随身携带的管钳将那家户大门锁绞断,进去将电动车推出来,骑到许飞飞家里了,没有卖。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胖子(指彦东)驾驶胖子的桑塔纳车到双伙场村刚修好的一两层楼房的工地上盗窃了七块钢模,钢模被胖子卖了400多元,给他分了100元。

2、失主张宏飞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2日晚上,他家院子里放的一辆紫红色银羚助力车被盗了。

3、失主罗彩霞的陈述证实,2009年9月4、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她家被盗了一辆天爵红色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是她于2007年8月份出了2680元购买的。

4、失主吴永林的陈述证实,2009年9月中旬,他在靖边县X村X路边的两层楼房的工地上被盗了七块钢模,规格为30公分宽、1.5米长、5公分厚。第二天早上他听一个老汉说钢模是被三个年轻人偷走的,老汉准备过去说,但三个年轻人给老汉抽了三支烟让不要管。

5、提取及发还笔录证实,从吕某某处提取到枣红色银羚助力电动摩托车一辆,发还失主张宏飞。从吕某某处提取作案工具金虎牌断线钳一把。

6、靖边县公安局证明材料证实,经靖边县公安局民警多方查找给吕某某、周某某销售赃物人员,仅找到乔某某,其余人均未找到,原因是吕某某对靖边的地形不熟,加之其销赃又系夜间。

7、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紫红色“银羚”助力车一辆、红色“天爵”电动摩托车一辆、钢模七块总价值5095元。

8、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周某某生于X年X月X日。

9、(2007)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于2007年2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于2006年3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0、释放证明书证实,吕某军于2009年7月2日被减刑释放。周某某于2008年5月27日被减刑释放。

11、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四、2009年农历7月份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伙同温春、许飞飞在靖边县X村刘生龙家盗窃一辆红色“大阳110-3型”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950元,在老车站附近的一联通缴费门市以240元的价格卖给了纪照兵。

五、200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在靖边县X村郭润清租房处盗窃了一辆黑色“众星110型”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20元,该摩托车被许飞飞放在家里了。

六、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周某某、许飞飞在靖边县X村新钻采公司对面巷内的刘芳家盗窃了一辆枣红色“大阳110-15型”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000元,后吕某某和许飞飞将该摩托车在旧城乡以240元卖给了乔某某。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提取并发还失主。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5日晚上,他和许飞飞、温春三人在靖边县X村的一家户里偷了一辆黑红色弯梁摩托车,他在大门口照人,许飞飞和温春进去偷的,第二天他和许飞飞将摩托车以240元的价格卖给在利民街东头开联通交费门市的纪照兵了。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许飞飞在靖边县X村的一家户里盗窃了一辆黑色小摩托车,该摩托车放在许飞飞家里了。2009年9月份的一天,他和许飞飞、还有一个姓周某小伙(指周某某)在靖边县X村的一家户里盗窃了一辆红色小摩托车,当时他在外面照人,许飞飞和姓周某小伙进去偷的,后他和许飞飞把这辆摩托车骑到旧城乡一家户卖了240元,他分了46元。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许飞飞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到靖边县王家庙钻采公司附近,他去后许飞飞和吕某某也到了,他们三人走到王家庙的一家户门口,当时那户人家大门开着了,许飞飞让吕某某到隔壁的一家户内偷摩托,许飞飞和他进入那家户偷了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他俩把摩托车推出去后见吕某某在大门口站着,他和许飞飞将摩托车推到了公路上,后来这辆摩托车被许飞飞和吕某某骑上卖了。

3、失主刘海军的陈述证实,200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三爸刘生龙的一辆大阳110型枣红色摩托车在郭家庙家中被盗了。

4、失主郭润清的陈述证实,2009年9月份的一天,她在双伙场村租房内被盗了一辆众星牌110型黑色摩托车。她的摩托车是于2006年出了4000余元购买的。

5、失主刘芳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份的一天,她在新钻采公司斜对面的家中被盗了一辆大阳110-15型枣红色弯梁摩托车。

6、证人乔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王彦春和另外两个人每人骑一辆摩托车来到他家问他买摩托不,后他出了240元买了一辆深红色弯梁大阳摩托车,他当时也怀疑摩托是偷来的,但王彦春说出了事找他,所以他就买下了。其中一个人(吕某某)给他说摩托是在一个高速路口附近偷的,那个人就是你们今天来提取摩托时领的那个人(指吕某某),那个人还说他坐牢刚出来。

7、提取及发还笔录证实,从乔某某家提取到吕某某盗窃的枣红色大阳110-15型摩托车一辆,发还失主刘芳。

8、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

9、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红色“大阳110—3型”摩托车一辆、黑色众星“110型”摩托车一辆、枣红色“大阳110—15型”摩托车一辆总价值547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7、200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韩六(在逃)、温春在靖边县X巷孙德宏租房处盗窃一辆红色“珠江125型”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50元,后被失主要回去了。

8、2009年8月24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年轻人在靖边县枣刺梁李凤亮的屠宰场盗窃了7根钢管(价值189元)、8块钢模(价值432元)、1框钢筋约五六十公斤(价值350元)、1台电夯(电夯型号不详,未予鉴定)和100米长的光缆(价值3760元),盗窃来的物品被许飞飞和其中的一个不认识的人卖了,给吕某某分了100元。

9、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在靖边县X路X路中段的赵宝军姨夫陈伟家盗窃了一辆深红色大阳90-4型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元,第二天吕某某与许飞飞、温春三人将摩托车以260元的价格卖给河东一摩托车修理部的人,三人在对面的一饭馆吃了一顿饭,吕某某分了100元,剩余的钱都让许飞飞拿走了。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的一天,他和许飞飞、韩六、彦东在靖边县X巷内一家户盗窃了一辆红色大摩托车,盗窃时许飞飞和彦东开一辆黑色的桑塔纳牌小轿车,将盗窃来的摩托车装在小轿车的后备箱拉走了,说是到旧城去销售。后他接到他姨姨的电话说摩托车被盗了,他给许飞飞打电话让到南关一宾馆,并给说明了情况,许飞飞带丢摩托车主家的邻居张义到旧城把摩托车找回来了。2009年8月24日晚上,他和许飞飞、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在靖边县X村的一个屠宰场偷了7根两米长的钢管,一台电夯,电夯上面带有很长的线,钢筋一框,约重50多公斤,八块钢模,约有两米长,一米宽,盗窃来的东西由那个不认识的大个子开着机动三轮车和许飞飞拉走卖了400元,给他分了100元。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许飞飞在靖边县X路X路中段一家户的院子里盗窃了一辆深红色的弯梁小摩托,那家户前面有很多墓碑,许飞飞进去偷摩托车,他负责望风。第二天他和温春、许飞飞将摩托车以260元的价格卖给河东一摩托车修理部的人了,许飞飞给他分了100元。

2、失主孙德宏的陈述证实,2009年9月份的一天,他在靖边县X巷他租的院子里被盗了一辆红色珠江125型摩托车,摩托车是他于2009年农历6月份在王兵的摩托车修理部出了1200元购买的,后他通过邻居打听到小偷(就是公安人员带来指认现场的那个小伙)给他送回来的。

3、失主李凤亮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7月5日晚上2、3点左右,他家被盗了3框6的钢筋100公斤左右,一条红色的大狗,一台冲击跳跳夯带100米x光缆,7根2.5米长6公分的钢管,一把绞钳,8块钢模(2.25x1.5米),被盗的钢模价值400元,狗价值500元,冲击跳跳夯价值1350元,光缆线价值95元,钢模价值和钢管是租来的。

4、失主赵宝军的陈述证实,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放在他姨夫陈伟家的一辆深红色大阳牌90型摩托车被盗了,当时他的摩托车出了7000余元购买的。

5、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情况。

6、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红色“珠江125型”一辆、深红色“大阳90—4型”摩托车一辆、七根钢管、八块钢模、一卷钢筋及100米光缆线总价值x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十、2009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胖子(又名彦X,在逃)俩人驾驶胖子的桑塔纳轿车在靖边县X镇赵家湾段玉红租房处盗窃一辆黑色三玲牌125型摩托车,摩托车被许飞飞骑走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365元,

十一、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许飞飞在靖边县河东苗家湾吕某怀修楼的工地上盗窃了一辆枣红色豪爵110-15型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528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胖子(又名彦X)两人驾驶胖子的桑塔纳小轿车到靖边县北郊一家户的院子里盗窃了一辆黑色小摩托车,该摩托车被许飞飞卖了,现在还没有给他钱,盗窃现场找不到了。2009年8月份的一天,他和许飞飞在靖边县河东苗家湾村X巷一刚修好的两层楼院子外盗窃了一辆枣红色的豪爵牌摩托车。

2、失主段玉红的陈述证实,2009年9月25日晚上,他在靖边县赵家湾租住处被盗了一辆黑色三铃125-2型摩托车。

3、失主吕某怀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份的一天,他在苗家湾修建的工地上被盗了一辆枣红色110-2A豪爵摩托车,他的摩托车是于2008年7月份出了5100元购买的。

4、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盗现场经被告人吕某某指认并拍照。

5、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黑色三玲牌125型摩托一辆、枣红色豪爵110—15型摩托车一辆总价值5893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十一次,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被告人周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一次,盗窃物品价值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吕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中辩称,他没有伙同吕某某盗窃过摩托车。经查,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他和吕某某在靖边县新钻采公司盗窃过一辆摩托车,且有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失主的陈述相互印证一致,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提取并发还失主。故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辩解不予采纳。二被告人结伙盗窃,系共同犯罪。2007年2月5日被告人吕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3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犯新罪,均系累犯,故对二被告人均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3日起至2010年6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金虎牌断线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金成

审判员吴学斌

代理审判员徐洲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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